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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中國大陸的法制不能根治拐賣婦女現象

 

文:汔休 

豐縣鐵鍊女事件引起了國內輿論極大的關注,網路出現了多種連署聲明,要求派出中央調查組徹查此事。結果從徐州市到江蘇省,先後派出了兩個調查組來調查此事,且兩次調查的結論基本差不多。在「調查」的過程中,互聯網上開始了一輪大規模的封殺,以阻止鐵鍊女事件的更大範圍擴散。第二份調查報告出爐後,除了短時間內質疑調查報告真實性的內容外,網上關於鐵鍊女事件的討論很快遭到強力壓制。


一、大陸法律對拐賣婦女的規定

在此先不分析江蘇省調查結果的真偽,單看為何國內拐賣婦女的案件如此猖獗。很多人基於此建議完美關於拐賣方面的立法,今年全國人大開會時也有不少代表提案主張完善關於拐賣方面的立法。這些建議到底是否可行,我們要先看當前關於拐賣婦女的立法。


在大陸,刑法對於拐賣婦女與兒童的定罪還是比較嚴厲的,如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不只豐縣的例子,我們參照絕大多數的拐賣婦女案件,裡面列舉的第三、五、七條可處加重刑罰的例子,恐怕多適用。也就是說,現在的法律體系並沒有「姑息」拐賣婦女的案件。此外《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還規定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還有其他可並罪處罰的規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指強姦罪)定罪處罰。」「……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相關規定定罪處罰。」(如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在抓捕賣者的問題上,政府也並非無所作為。但在拐賣案件中有兩個難題,一是被拐賣者很難逃脫,因為受所在村莊村民的集體監控;二是解救困難,參與解救的員警常常遭遇所在村莊的集體圍攻,雖然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依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但集體阻撓解救行動的人很少遭遇處罰,收買者遭受刑罰的情況也少見。


2022年4月全國人大通過《婦女權益保障法》時已是在鐵鍊女事件的輿論潮之後的了,該法關於拐賣僅有一些原則性規定,即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採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後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雖然相關規定不如刑法的規定那樣具有強制性,但具體指導意見似乎並不「消極」。


那麼為何收買被拐婦女的人一般不會被定罪呢?其實在絕大多數拐賣案例中,都還會涉及被拐婦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況,會涉及強姦犯罪,即可以並罪處罰。但事實是,執法時的打擊目標主要集中在拐賣者,而非收買者。這次鐵鍊女事件如果不是因為引起很大的輿論浪潮,估計董某也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但《刑法》中可以給收買者脫罪的行為只有第二百四十一條末尾的規定:「……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很多收買者恐怕都無法達到此要求。


二、從鄉村到地方政府的父權制共謀

既然並不缺處罰拐賣者與收買者的法律條文,那麼問題就不在於立法尚不完善了。除卻官僚懶政帶來的問題外,營救被拐賣者難、處罰收買者難、被拐賣者逃脫難等,都有一個共同的原因,那就是拐賣猖獗地區的政府根本不想認真解決問題,因為這是一個超越法律的問題,是政府方面把女性當作生育和照顧的工具及戰略資源所導致的。


首先,被拐賣者一旦被買主納為妻子,那麼這個問題往往就被政府及鄉村社會視為一種「家庭」問題了,即買主只要能壓服被拐賣婦女最初的反抗,並獲得所在鄉村社會的認可,甚至獲得「合法的」結婚手續,尤其是還生下了孩子實現買主家庭「傳宗接代」的願望後,被拐賣婦女的主要社會身份就不是被拐賣者了,而是某某的老婆,某家的媳婦。這時候,儘量保證被拐賣者安於現狀,不要亂跑,就是在維護家庭穩定,在保障社會穩定。


其次,被拐賣者在逃離過程中普遍缺乏幫助。多數的被拐賣案件中,地方婦聯完全無所作為,因為婦聯並不是婦女自己的組織,而是政府機構的外延而已,婦聯不會有與地方政府不同的立場。當地方政府把維穩、維持父權制家庭的穩定等看得更重要時,婦聯也會同樣為此而努力。而鄉村中的父權制「小共同體」卻在面對被拐婦女時異常團結有力,甚至可以抵制外來員警的解救行動。而鄉村中的村民委員會、村黨支部等,也都是這個父權制小共同體的共謀者。甚至像郜豔敏這樣獲得感動河北十佳人物榮譽的人,其實都很難逃脫這個父權制小共同體,而黨政宣傳部門則順勢把一件悲劇做成個人勵志與奉獻社會的歡喜劇來講。


第三,很多人把地方政府在拐賣婦女案件中的不作為稱為「官僚主義」懶政,這次鐵鍊女事件中,省級調查組所作出的調查結果,也是作此解釋。但中國大陸的政府什麼時候真的是弱勢政府麼,以至於官僚主義懶政能達到面對很多萬被拐婦女採取冷眼旁觀的態度,而打擊要求徹查事件的輿論時,卻極為有力?那是因為女性在政府眼中只是人力資源,是保障全民族人口穩定、保障未來勞動力和當下勞動力能持續再生產的工具。父權制的臭味充斥到黨政機關的每個房間。政府要做的是維護父權制,所以,在全面解救被拐婦女問題上,能拖則拖;在打擊挖掘真相的人時,定要展現快狠准的功力。最近幾年在婚姻家庭方面的一些保守性立法,如一個月離婚冷靜期等,不會在司法上便利於被拐婦女的解救,只會加劇解救的難度。


所以,很多人倡議派出更高級政府的調查組,其實是在期望政府可以妥善解決好這個問題,但父權制政府難以在這個問題上積極作為。更何況,在大陸的政治生態中,自上而下的「調查組」難免要考慮各種關係,如被調查者有沒有上面的後臺,調查需要達到什麼目的等。而且在官僚主義體制下,「調查」的主要目的不是實質解決問題,而是給上級單位立威,民間輿論監督就往往是對這「威」的傷害了。所以這個調查最多可以使鐵鍊女個人脫離收買者一家,但對於千千萬萬被拐賣者的解救,必然毫無作用。甚至連能否找出基本的真相,確定鐵鍊女究竟是誰,都很難做到。


三、從宣傳反父權制立法到婦女自救

那可以怎麼辦呢?拐賣已成為一個和性騷擾、家庭暴力等一樣的總體父權制的暴力,因此解決此問題首先不能在支持父權制的機構裡找到答案,相反,應以一種總體的反父權制視角來尋求解決方案。


在立法上,雖然無法讓人相信現在的立法機關可以在反父權制上做出實質的進步,但現在至少可以宣傳一種女性主義的立法理念,在立法上不應使「家庭」成為一個法外天地,相反應為打破父權制家庭和家長權威。為此,家庭暴力應與一般人身傷害同等處理,婚內強姦應被列入法律條文中,應取消任何限制婚姻自由的條款(如一個月離婚冷靜期,司法實踐上不應傾向於勸離婚訴訟當事人不離婚),等等。


還應該宣傳一種「婦女自助」的觀點。在拐賣婦女的事件中,可看得出社會救助體系異常匱乏,女性無自我組織。單靠員警自然不可能杜絕拐賣事件,因為即使有的員警很認真、查得勤,被拐婦女也會面臨其他一系列問題:如買方借兒女打親情牌以阻止其離開買方家庭;被拐婦女被解救後該何去何從;應如何應對拐賣盛行地區男性和家長的集體暴力等。目前被拐婦女的解救仍主要是員警參與解救行動,然後由被拐婦女本人「自主決定」是回自己家還是留在「丈夫」家。既然「保障」被拐婦女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竟然是收買方的家庭,那麼法不責眾的原則就會在這裡得到充分體現,若以強姦、非法拘禁等罪名處罰其「丈夫」一家,那豈不是要讓很多被拐婦女失去依靠和生活保障?這種局面,就相當於是鼓勵一個遭受強姦的婦女「自願」與強姦者結婚。此外,一些被拐婦女擔心返鄉後遭受鄉鄰冷眼,也會阻礙其逃離行動。這些都表明,在現有體制範圍內,只有很少的婦女能真正得救。為此,形成一種婦女自救的組織,以説明被拐婦女逃離買主家庭,在外找工作並獲得生活安置(這就更需要女工的自我組織);或者即使不脫離原有家庭,但仍可在互助關係中對抗鄉村父權制「小共同體」(很多鄉村中收買被拐婦女並非個案,這些被拐婦女的團結也很重要);還應通過這種自我組織使被拐婦女便於獲得法律上的援助。


這種婦女自救的姐妹情誼還不應僅限於被拐婦女中,遭受家庭暴力、強姦、性騷擾、恐同、職場性別歧視等各類侵害的女性,都處在父權制暴力之下,因此,互助的範圍應當更加廣泛才好。雖然大陸現在自組織發展異常艱難,但進行反父權制暴力的宣傳,卻是可以立即著手做的事情。女性的平等意識越強,就會有越來越多的男女意識到這些暴力舉動不僅是非法的,更是非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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