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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社的民主實踐——回顧「民主」歷史

  巴黎公社的民主實踐——回顧「民主」歷史 文:檀月 巴黎公社已過去了151年,而在這151年間,對於公社的評價和描述一直以來都存在很大的分歧。俄羅斯無政府主義之父巴枯寧認為它既沒有依賴於一個先鋒隊,也沒有掌控國家或者企圖建立一個新的革命政府,所以她是無政府主義式的公社。而馬克思認為,公社打碎了以往由特權階級主導和控制的、披著民主外皮的國家機器,又建立起了一個真正屬於民主參與的社會制度,故此,公社是對國家消亡理論的一個有力證明。這個年代談及民主卻又讓人感到疑惑至極:似乎一旦聲稱某些法規和法律是民主的,就把這些事物變得合法且合理的。事實當然並非如此,要探討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從民主的模式探討起。 民主的模式 英國政治學家戴維·赫爾德(David Held)把民主分成「直接和參與的民主(Direct democracy or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以及 「自由和代議民主(Liberal and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兩種範式的民主。前者的民主制度容許公民直接參與到公眾事務決策,後者則在「法治」的框架下通過選任的「官員」來「代表」公民的利益和觀點而實行統治的制度。 自由和民主是一體的? 自由和民主的概念並非一開始就二為一體的。自由主義的概念最早出現於對啟蒙時代國教權威的反抗,與自由一同出現的概念還有平等。這構成了最初的共和自由和自然權利的訴求以用來反對君主專制主義,平等故此被構想為政治的先決條件,但這種平等是局部性的平等:唯有被「認可」的、「可視」的人才能有「平等」的權利以參與公共生活的「政治」之中,而這些「認可」的人自然在開始的時候並不包括婦女、窮人、奴隸和許許多多其他的少數群體,唯有商人以及地主階級能被視為可實踐政治的「政治主體」,參與到公共生活之中。[1] 在這段歷史中,商人階級以「民權」的自由主義概念與貴族階級的「神權」封建主義概念展開了激烈的對抗,並且在 17 世紀以英國的光榮革命開始,商人階級得到了莫大的勝利:英國的軟弱的王室權力導致光榮革命得以完成,以托利黨和輝格黨為首自由主義激進政黨針對舊有的王室權力發動了革命(這種劇烈張力以英國新教和天主教權威的衝突呈現在當時的社會之中)。按照佩里. 安德森的說法: 「英國絕對主義被其邊陲的貴族地方主義和氏族動亂引入危機:它們本是支持它的歷史性因素。而商...